地产经纪如何做市场营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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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内容和合同以谁为准?
2010年2月16日 |
卖家在Re/Max挂牌出售物业一年了,但没有卖出。之后,他与LePage和Re/Max共同签订了一份90天的代理协议,但此物业实际是以Lepage的名义挂牌销售的。Lepage的经纪是Anne,Re/Max的是Gary。 代理协议中指出,此物业售价的5%将作为代理费,另外又手写道:“如果Anne或者Gary是双方经纪就提供3.5%的代理费。”当Gary把合约传真给卖家签字时,在传真首页提到“Royal LePage 和 Re/Max联合出售(与另外一经纪共同卖出收代理费5%,如果是双重代理收3.5%)。” LePage公司的另一个经纪找到了买家并做成了交易,那LePage公司就既代表卖家又代表买家,因此,它是一个双重代理。然而,这位买家并不是Anne的客户。LePage就向卖家收取5%的代理费,但卖家拒绝了,因为他认为根据售房合约和传真,他只需要支付3.5%的代理费。 法官裁定,售房合约中关于代理费的内容只是简单的速记参考,既然此物业是LePage售出的,那代理费就是3.5%。而且传真封面上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双重代理仅是指如果物业是Anne或者Gary售出的。无论如何,对于模棱两可的规定,法官会采用建筑中反意居先的原则,和对没有准备合约的一方有利的解释原则来解决。如果传真中曾提到有其他的经纪人出售此物业的可能性,即使他是受雇于LePage或Re/Max的,那结果可能就不同了。 如有垂询, 请电:李丁Li Ding Cell No. 416-648 3678 e-mail: dingdingli@rogers.com 网址: www.jdlrealty.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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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市场观察 Mar. 23 2011
一房卖两家,经纪被处罚
同一家公司的经纪 A 和经纪 B, 接受卖家王太委托,做卖家代理,房子是王太和女儿共同所有,叫价 $375,000, 代理协议中只有王太一个人签字,在 MLS 中卖家也只有王太 1 人。
另一家地产公司代表张先生出了一个 offer, 出价 $348,000, 卖家王太接受了, 该 offer 之前经纪 A 口头上谈过,后来签了合作协议。新的合作协议重新认定了佣金分成,减少了付给买家经纪的佣金,经纪 A ,买家张先生的经纪和王太太的儿子口头上都同意了。经纪 A 和 B 都在场。
当天晚些时候,第三家经纪公司代表第二个买家下了另外一个 offer, 出价 $ 369,000, 当晚,王太又签了这个 offer, 这次只有经纪 B 在场。
谈判中唯一出现的卖家王太,告诉 RECO, 是经纪 B 劝告她不要告诉第二个买家经纪另外那个 offer, 而且鼓励她不仅听取第二个买家经纪讲述 offer, 而且要和对方谈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