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 |
买卖两家,共同由一位地产经纪代理。 案例一:买家根据购买和销售协议中关于按摩浴盆工作状况的附加条款提出索赔 合约中阐述:卖家确保按摩浴盆工作情况良好。实际上,在交房之后的第一时间,买家就对按摩浴盆进行了测试并发现根本不能用,这点卖家是知道的。虽然在验房时,买家就对按摩浴盆的工作情况产生过怀疑,但只有等到交房时才有机会对按摩浴盆加满水进行测试来检查到这一缺陷。这种结果只有在交房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才有机会断定。 案例二:在卖房合同中,错误表述了房屋窗户的真实状况。 在卖家的挂牌协议中,陈述了“较新窗户”的字眼,却没有在购买和销售协议中出现。法官声称,较新的窗户并没有具体的时间界定,即使买家可以接受这样的描述,交房之前,如果验房师没有检查出窗户有任何破损,即表示窗户符合合同内的标准。 在按摩浴盆的案例中,法官的最后裁决是:关于按摩浴盆工作状况的保证在交房时并没有实现,这就说明是卖家违约,并且卖家和地产经纪各承担50%的损失。虽然,谨慎的说,这项条款在产权转移时成立了,但当法院审查协议的第25段,并考虑到买家的意图和卖家了解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时,判定买家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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