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经营连锁生意

当今的市场如果没有连锁经营模式已经是很难想象了。很多人梦想单枪匹马闯荡商场,但欠缺经验,最后还是选择了连锁生意。因为连锁生意有其品牌效应、千锤百 炼的市场营销策略、成熟的生意诀窍、以及一系列的优势。连锁生意给慎谨的投资者提供了机遇,但就象任何生意一样,机遇也包含着风险。为此,2000年安省 政府制订了相关的连锁经营法案(Aurthur Wishart 法案),以确保购买方(franchisee) 有权力了解连锁生意内部情况以便作出明智的决定,并协调双方交易的公平性。


  该法案规定在签订连锁协议之前或支付有关连锁生意款项之前14 天,出售方(franchisor) 有义务出具有关文件向购方提供连锁生意的内部情况,内容必须包括生意的背景材料、诉讼历史、倒闭或资不抵债情况、以及财务报表,从而间接或直接地反映出连 锁生意的财务状况。一些成功的大型连锁生意可以免呈财务报表,条件是它们必须经营了五年以上、净资产额必须在500万以上、在加国至少拥有25家分店;如 果在加国少于25家,则必须在加国以外至少拥有25家,并经营至少5年以上。同时,在过去的10年内必须没有由于敲诈、非公平交易而被诉讼的历史。它们还 必须向政府申请获准后才享有豁免权。